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用服装、标志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包括警服、警礼服、警便服、警用标志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密组织、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仿造、销售、购买和使用。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国家规定的专用品,除依照法律规定外,禁止使用作商业性广告宣传。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生产、设计、制作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条:对于在工作中滥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