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是否合法?听听法官怎么说
“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是否合法,首先要厘清车位产权性质。”小区车位产权复杂,有的属于开发商所有,有的属于业主***有,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目前,小区车位主要分为三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述的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这就要求开发商按规划要求配置机动车停放设施,并优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若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的配置比例修建车位、车库,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了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建筑区划内的地下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其公开向小区业主出售,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