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和出资人的关系

法律分析:企业法人,即公司,是指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出资人在公司法上又称为股东。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出资人通过货币出资或者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人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公司,即出资人以出资财产换取公司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登记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商事登记。因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财产独立、名义独立、责任独立,公司对外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