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如下:
1、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3、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的处理方法: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
综上所述,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 土地出让 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