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的义务
法律主观:
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1、有向居间人支付酬金的义务。做为委托人,在居间人完成居间事务并取得成效时,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2、有偿付费用的义务。当居间人按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寻找到订立合同的机会和有效介绍活动后,对于此间所开销的合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居间人。 委托人违约了怎么办 委托人可以依据法定的情形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违反合同的约定的话,是要担负一定的违约责任。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 2、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 合同解除 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委托期限已满,或者委托事项已经完成,委托合同就会终止。委托人具有向受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并且需要如实履行委托事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