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律师收费指导标准

法律分析:(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法律咨询及代书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