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民办普通高中需认真研究的几个问题(2018)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有关专家关于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热情会得到抑制的预测似乎不够精准,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热情依然很高,不止一人曾和笔者探讨举办营利性高中事宜。但在交流沟通过程中,明显感觉部分举办者对举办民办学校有关问题考虑地不够充分、不够全面。近期,结合个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简单梳理了一下举办民办学校需要关注的问题。鉴于普通高中学校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先谈一下普通高中的问题,供有意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考。

为什么要办学校,或者用更直白的话说,出资办学是纯粹出于浓厚的教育情结,实现培养人才贡献社会的梦想;还是一种投资行为,为了获取丰厚的经济回报;还是兼而有之,在贡献社会的同时,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是个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

明确办学目的之后,要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根据自己的追求,确定拟举办学校的属性,办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设立非营利学校,高中学校则可以自主选择设立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换而言之,就是选择举办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是不能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的,当然,更不能抽逃、挪用学校名下的资产,这种问题性质就严重了;选择举办营利性学校,则可以按规定留足学校后续发展经费等费用后,光明正大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学章程从办学结余中分配收益。

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规定,非营利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也享受不同的扶持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与扶持。

需要提醒的是,切不可停留在修法前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认识上,更不能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监管不严,营利非营利学校说了算的违规操作上。

当然,举办非营利学校可以通过办学以外的途径获得收益。很多专家曾经说过,可以通过各种关联交易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总不如营利性学校获利直接。如何合法关联,如何合规回报,回报多大,也是一个问题。

无需讳言,当下中国,很大一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都有获取回报的诉求,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不同的政策规定,获取收益的渠道和办法,是有经济利益诉求的举办者首先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这句话很重要,但往往容易为举办者所忽略,有时甚至也会被审批机关忽视。

看过很多学校的申报材料,说到设立学校的必要性,往往会说国家有普及高中教育的政策,本当地初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愿望强烈,很多学生家长的这一愿望得不到满足,迫切要求建设新的普通高中学校,云云。

这一观点有一定市场,但不够正确。这是对国家有关教育政策一知半解,片面理解,或者刻意误解。普及高中教育,普及的是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而不是片面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关于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政策是保持普通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两类教育规模大体相当,按这一要求,很多地方普通高中教育已经或多或少的有点过剩了。

当然,各地有各地的具体情况。这个大体相当,到了不同地区,就是不同的具体比例,但总有个比例。一个地区应该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初中毕业生数量,是按照当地普职大体相当的比例确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数量,而不是有意愿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初中毕业生数量。如果按照后者来布局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职业学校就只能关门大吉了。有些人说普职大体相当的要求不合理,我想,我们应该执行国家政策,而不是讨论国家政策合适不合适,更不能置国家政策于不顾。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要,就是按照国家和当地关于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来考量,是否需要设立新的普通高中学校。

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研究的就是当地应该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毕业生数量和现有普通高中可提供的学位数量之间的关系,一是了解一下未来一段时间当地初中毕业生数量,二是搞清当地现行的普职大体相当的比例,三是统计一下当地现有普通高中学校近几年的招生计划,四是了解一下未来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建设规划,几个数字比一下,算一下,就能大致清楚,当地是否需要新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了。

除此之外,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各类收入群体的结构情况,群众对现有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接受认可情况等,也可作为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参考。

撇开银河中学一类名校掐尖因素,如果一个地区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每年要从本地以外招收不小数量的学生,这个地区再新建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紧迫性应该不大。

有些举办者也许会从创办高水平精品高中的角度切入,高水平精品学校能否那么简单建成、建成后能否迅速让社会、家长、学生趋之若鹜姑且不说,在有效生源总量有限的前提下,建成新学校,就会闲置老学校,闲置也是一种浪费。

学生是学校最重要的要素,对于民办学校,更是如此。能不能招到学生,能不能招到足够的学生,能不能招到足够的好学生,是民办学校发展最关键的问题。与之相关,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是要正确理解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今年教育部下发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提出了“十项严禁”纪律,对民办学校跨区招生等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各地也按教育部的要求出台了本地的招生文件,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很多民办学校感觉招生受到了限制,抱怨侵犯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招生自主权。

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国家有关政策确实有规定。《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也规定,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对这些规定必须正确理解,民办学校自主招生不是自由招生,这个自主权是有限自主。民办学校招生必须在不破坏教育结构和教育生态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损害受教育者的权益,不能破坏教育公平。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制止和处罚违背教育公平、破坏教育生态、损害群众利益的一些行为,保持当地整个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是群众的要求,也是教育部门应尽的职责。

所以,前段时间公开征求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方案、标准和方式,开展招生活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其他表述基本没变。但新加上的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表明加强监管的意图。

二是认真盘算可争取的本地招生计划。当前形势下,确实如某些举办者所说的,群众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愿望非常强烈,有多少计划,就能招多少学生。

但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数量是受国家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政策限制的。为保障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政策在本地落地,为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只能安排一定比例的初中毕业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每年安排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一定的,当年初中毕业生数量增加,就稍微多一些;当年初中毕业生数量减少,就按比例缩减;每年都有所变动,但总体保持相对稳定。

就全国来看,像西安这样民办高中明显强于公办高中的地区是少数;大部分地区,与公办高中相比,除了个别原先优质公办高中改制而成的学校外,大部分民办高中在升学质量、社会影响等方面优势不足。同等情况下,学生家长会优先选择公平高中,何况还有学费问题。考虑到群众利益和群众情绪,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非常谨慎,即使生源减少,也一般不轻易下调公办高中计划。民办学校有多少学生可招,需要认真核算一下。

三是合理预期跨外地区招生数量。本地生源不足,很多民办学校为了发展,会不自觉的把目光投向其他地区。本地区不允许自由招生,跨地区招生限制和封锁也是一个难以破解的疙瘩。按要求,跨区域招生需要上一级教育部门同意,需要纳入生源地统一安排,各地之间每年都会为这事吵得脸红脖子粗,生源地投诉外地民办学校不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擅自组织招生,掐尖,民办学校说当地教育局部门封锁限制,违犯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年年吵,每年都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从教育部及各地教育部门陆续出台的政策来看,民办学校外地招生的行为监管会更加严格,大量外地学校到一个地区招生,也确实会破坏当地的教育结构和教育生态,何况进来的学校良莠不齐,掐尖招生等刺激当地学校和教育部门的行为时有发生,遭遇强烈抵制也在情理之中。外地招生的成本、难度也就越来越大。

四是充分考虑生源质量问题。这里说的质量,指的是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学习成绩,没有歧视成绩不高孩子的意思,只是没有找到更合适的表达词语。大部分家长送学生读普通高中学校,最终目的还是考上一所好大学;家长学生选择普通高中,自然也就优先选择高考成绩突出的学校。好成绩是教出来的,更是学出来的,老师很重要,学生更重要,学校高考成绩和学生生源质量是个良性循环的关系。作为一所新建民办学校,可以把校园校舍建设得非常漂亮,各种学习生活设施可以非常高档,餐饮食宿服务可以非常贴心,甚至可以通过高薪从全国招聘到一批高水平的教师,但能否在短时间内让更多的学生家长认可,能否吸引到更多的优秀生源报考,是个难度不小的问题。

关于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国家规定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执行。校园校舍面积、教室功能室、设施设备、图书仪器、运动场所、生活设施及师资人员配备,都有相应的标准。民办学校规划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时,要立足基本办学需要,也要着眼于更高办学水平所需,优质特色是民办学校突围发展的根本出路。

学校建设需要钱,学校运转也需要钱,不管办营利性学校还是非营利性学校,都要认真核算。需要花多少钱,能收多少钱,钱从哪里来,花到那里去,都需要列出明细,匡算清楚,才能保证学校建成并正常运转。先开车再考虑去哪儿,到哪山唱哪歌,走一步看一步,万万要不得。那样很容易出问题,一旦出现资金问题,难以维系,会给学生、举办者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学校需要花的钱,大头基本就这几块。一是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土地、校舍及配套设施设备;可以自建,也可以租赁;自建一次性投入大,可以长久使用,租赁一次性投入小,需要不断投入,使用的稳定性不能完全保证。二是师资员工等人力成本。聘请校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聘用高水平教师、成熟教师和年轻教师的薪资,需要随行就市;如果能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派遣部分公办骨干教师到校支教,工资福利由原渠道发放,那是最好不过的事情。三是学校日常的运行经费。包括办公经费、教师培养培训、水电暖油气、日常耗材等诸多常规费用,也是一大块开支,需要精打细算。四是引进课程教材资源、购买管理服务、邀请专家指导虽不是每所学校所必须的,对部分民办学校也是一项开支。

学校能收的钱,则主要是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制定。这方面各地政策宽严不一,有的地方需要物价、教育等部门审批,有的地方可以学校自行制定,即使由学校自行制定,也要考虑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同类学校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可能无原则的高,价格不亲民,影响招生和生源质量。

除了研究投资与收费,还需要研究办学资产是否过户到学校名校的问题。政策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都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对非营利性学校,即使学校终止,学校名下的资产,也只能用于继续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点,也需要举办者有个清晰的认识。

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也是学校,纳入整个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理所当然。民办学校应该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政策,认真执行地方具体管理规定。这是一个地区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民办学校自身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

一是认真研究政策规定,强化规矩意识。很多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对国家教育发展政策和地方教育管理规定了解不全面,不彻底,在具体办学过程中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违犯政策规定,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有时不理解,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学校健康发展。

作为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要认真研究《教育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政策规定,全面理解国家关于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当地教育部门学校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定,在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中认真落实。

有几点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要注重维护教育公平和提高教育质量,不能损害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不能破坏当地教育秩序和教育生态。

二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指导,构建良好政校关系。个别民办学校和举办者将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视作束缚和约束,有些学校举办者给校长下达指示,要求想办法让教育部门少管,最好别管,让学校自由办学。这种想法要不得,任何学校,都只能是当地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都必须主动维护当地教育秩序和教育生态,自觉推动当地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做为新建民办学校,管理经验相对不足,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师资队伍不够完备,尤其需要当地教育部门加强指导与管理,帮助学校健全制度,优化管理,各项工作尽快转入正规,逐步进入健康有序发展状态。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办学,确保学校健康持续发展。依法依规是对所有单位、所有个人的最低要求,也是基本要求,包括民办学校。近年来,从全国来看,个别民办学校在招生宣传、收费管理、经费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对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下一步,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全面实施,国家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各地也将依法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督促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确保本地教育事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举办民办学校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需要研究考虑的问题很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更多,应引起举办者的高度重视,认真梳理,逐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