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国家机关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机关。
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国家机关包括: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这些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起草法律解释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
法律解释的原则如下:
1、忠实立法原意原则。法律解释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没有法律效力;
2、准确明晰原则。法律解释必须对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作出准确明晰的解释;
3、及时原则。法律解释来源于法律适用实践的需要,应及时作出;
4、慎重原则。国家机关所作的规范性法律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必须特别慎重,以尽量避免和减少因法律解释内容失误而产生的不良影响。
法律解释的原则,享有法律解释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解释法律时所必须遵循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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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