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