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31条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143条的法律条文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调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类和饮料等。

法律客观:

《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