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逮捕的批准
一、逮捕的批准
(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1.基本程序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检察院审查
①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
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3)检察院决定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①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决定的处理
①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②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的救济
①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②此外,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注意
(1)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要求复议,但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2)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在审查逮捕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3.审查批捕中听取律师意见
①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表达意见的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注意
检察院审查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表达意见的要求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情形: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二审不开庭审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