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见义勇为追死歹徒,法院判决无罪不赔偿法学小论文

1.张德军行为为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以被告人张得军驾车追赶本案死者胡远辉和罗军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正当行为。

2.抢匪违法事实在先,在追赶过程中,不是张德军直接造成他们的伤害,张德军不承担任何责任。

3.在法制国家,刑事案件主张公力救济,不提倡私力救济,否则就会陷入被动尴尬。见义勇为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从以上三个角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