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18年修正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纲领》,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却为宪法的订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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