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法律时效表

二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适用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2)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九条也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适用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扩展资料: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执行时效经过后,债权即变为了自然债权,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且法院审查认可的,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