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法理学中这几个词的解释,挺重要的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全部分支学科构成的统一整体.

2/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

(1).责任主体具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

(2).责任主体的这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责任主体在主观上有过错。

3/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前者表现为不可见、不可强制性,而后者则表现为可见和可强制性。

4/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5/法律汇编,是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并汇编成册 按一定的目的和标准的整理归类活动。

分为官方的法律汇编和非官方的法律汇编。

法律编篡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加以整理、补充、修改,甚至在新的基础上,制定一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如果这种编篡活动是以制定法典为目标就称为法典编篡。

6/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规清理机关并不直接对法规进行修订或废除。

7/法律程序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作为直接对象的。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呢?一般说来,它是那些被立法者认为比较重要的法律行为,诸如狱讼、立法等等,它们都受到法律程序的约束,相应也就发展出了立法程序、审判程序、行政程序和一般法律行为程序。这也就构成了法律程序的外延。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空间关系,即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比如审判行为只能由法院来行为,这是确定性;“一切机关不得干预审判”则表明各主体在空间上的相关性。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是不够确切的,比如司法管辖问题就不是“手续”问题而是对法律行为的空间要求。二是行为方式,即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问题,如审判行为的公开或秘密形式。

第三,程序具有形式性。如果说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那么程序无疑是法律的形式。就其达到的最后目的而言,它是一种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另外,程序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关于程序的形式性特点后文有关部分将作具体阐述。

8/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国家机构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文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普遍”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在整个中国领域内;二是在中国特定区域内。从法的渊源上分类,中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司法解释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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