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标和竞争性谈判区别
邀标和竞争性谈判是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它们有着显著的区别。
邀标,也称为邀请招标,是指采购方通过发布公告或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从而选择最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采购标的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情形。
竞争性谈判则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方可以与供应商就采购标的的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条款进行多次谈判,并最终选择最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
从两者的定义可以看出,邀标和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在于邀请对象和采购过程的灵活性。邀标主要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而竞争性谈判则直接邀请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此外,邀标通常适用于具有特殊性的采购标的,而竞争性谈判则更多地用于技术复杂或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
综上所述:
邀标和竞争性谈判在邀请对象和采购过程的灵活性上存在显著差异。邀标适用于具有特殊性的采购标的,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投标;而竞争性谈判则适用于技术复杂或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直接邀请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方应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