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法律服务,是指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在社会公***生活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条 公***法律服务应当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坚持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创新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公***法律服务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公***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公***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法律服务项目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并向社会公布。

公***法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推进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法律服务工作。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公***法律服务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各部门、各平台之间功能互通、信息***享、高效联动。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公***法律服务大数据的开发与运用,预测法律服务需求发展趋势和社会矛盾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第八条 工会、***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公***法律服务工作。第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公***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公***法律服务的知晓率。第二章 公***法律服务平台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以及公***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公***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公***法律服务平台包括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第十一条 实体平台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法律服务中心,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镇(街)、村(居)设置的集中提供公***法律服务的场所。第十二条 实体平台应当配备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设,有条件的也可以独立设置。

服务场地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标识统一的要求,方便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寻求帮助,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三条 实体平台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

实体平台可以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专业调解等服务,通过整合资源,实现各类别公***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第十四条 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查询、法律事务办理指引等服务。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公***法律服务指导标准,明确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的服务范围、办事指南。第十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相互贯通,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升公***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第十七条 公***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府公***服务、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紧急求助等公***服务热线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提升协同处理能力。

公***法律服务平台在提供公***法律服务时,对属于相关单位办理事项的,应当及时引导或者转送并告知服务对象。接受转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向公***法律服务平台反馈情况。第三章 基本公***法律服务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加基本公***法律服务有效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法律服务均等普惠、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