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死刑犯在行刑前发现怀了身孕,可以减轻处罚吗?
这种情况在当前是很难出现的。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女死刑犯就不能再执行死刑了,只能改判为无期徒刑。即便她罪恶滔天,或者生完孩子或者流产,都不能再执行死刑。这是人道主义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
一、“审判的时候”的法律理解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此条法律规定中“审判的时候”并不是指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审理判决的时间段,而是指犯罪嫌疑人受司法机关控制后,一直到法院判决生效。如果将“审判的时候”理解为法院审理判决的时间段,那就有些麻烦了。犯罪嫌疑人被抓时怀孕,如果司法机关想让此人“活”,可以加快案件处理速度,让她在受审时仍处于怀孕状态,就可以不处死刑。如果想让她“死”,办案机关就可以拖时间,让她在受审前将孩子生下来,到了法庭上就可处死刑。这样犯罪嫌疑人的生与死就掌握到办案机关手中,难以体现公平。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执行死刑时发现怀孕”,这种情况难出现!说实话,网友对这个问题不理解的,基本上是因为不大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导致。一般的死刑案件,从刑事拘留、逮捕、审理起诉、法院判决、一审、二审,整个程序下来也要一二年的时间。如果女罪犯在被抓时怀孕的,办案机关早就知道了怀孕事实,也可能早把孩子生下来了,不会等到执行死刑时才发现怀孕。如果有人问“女罪犯在关押期间才怀孕”的呢?哈哈,这种情况几乎不会出现,但也不是绝对的。有文章称某个看守所男警员看到女犯人长得漂亮,利用职务之便与女犯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等等。这个说法在网上有,但无法证实信息的真假。有的网友还脑洞大开讲,家属可以买通看守警员,将装有精液的注射器传入监室内,注入体内怀孕等等。这种情况也可能会出现(医学角度上是否能实现,对此不懂!),但可能性并不大,估计没有哪个警员会拿自己的前途干这事。这毕竟是人主导的社会,也不能说这种情况绝对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女犯人在关押期间怀孕的,法院也是不能判决死刑的。
三、对怀孕女罪犯的处置规定我们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有些国家的女犯人可以在监狱生孩子、养孩子的信息,会感觉比较奇葩,这种情况在我国不会出现的。办案机关在抓获女犯罪嫌疑人后,发现其怀孕,就不能关押进看守所,只能采用监视居住方式让她安心生娃。大家是否还记得发现在佳木斯的“孕妇猎艳案”,谭蓓蓓为满足丈夫的性欲,挺着大肚子将一个实习女护士骗到家里杀害。警方在破案后,将谭蓓蓓控制在医院内,由警员轮流看守,等到她将孩子生下来,并过了哺乳期后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法院才给谭蓓蓓判的无期徒刑。
四、相关案例:为逃避坐牢,一女子10年生了5个娃!连云港市东海县王红,在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王红却不知悔改又作案,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当时的王红已经怀孕,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刑罚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王红似乎找到了“致富之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作案。法院又给她加刑,但因怀孕或者哺乳孩子又不能关进监狱,只能监外执行刑罚。她不断作案、不断怀孕生娃,这一番神操作下来,她是没有抓进去坐牢,但在10年内连生5个孩子!网友直呼“活久见”!为养活这些孩子,她还要去作案,法院最后加刑仍不能收押。社会“服”了她,不知道她会再生出来几个娃!
写在最后:大家对王红的“神”操作有什么想法,请发表你们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