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的中国立法
1) 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具体地说,它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并监督其实施;有权制定和修改应由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有权对人大制定的法律加以补充和修改,但不得违背其基本原则和精神。一般地说,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等的制定权都应由全国人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音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全国人大有权否决全国人大常委的不适当的立法和决定。
2) 立法范围
从原则上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没有边界的,但在立法实践中,国家也将某些事项交给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根据2000年3月15日通过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下列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法;(5)涉及公民权利自由的事项;(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实践来看,“必须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大体包括:(1)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利益的事项,如《行政诉讼法》等;(2)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制度方面的事项,如《兵役法》等;(3)有关国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事项;(4)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为应该由它立法加以调整的事项。我国《立法法》同时还规定,上述第8项涉及经济基本制度方面的“部分事项”,全国人大可专门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涉及“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3)立法程序
(1)提案。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的议案。
(2)审议。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再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由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交大会表决。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法定程序审议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必须由人大常委会或提案人向人大全体会议作说明。在各代表团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应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组织和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介绍情况。
(3) 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议案,凡未在审议过程被提案人撤回或经主席团决定停止审议的,都要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须经全体代表2/3赞成方为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它的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案,皆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并同时宣布生效时间。 (1) 行政立法体制。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政府,都可根据其职责范围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发布决定和命令。这就是我国多层次、分等有序、严密统一的行政立法体制。
(2) 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行政立法的范围。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②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③全国人大授权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明确的有17项,外加没有边际的“其他”事项,因此说,除了前述应当由国家立法调整的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简单地说,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包括执行性立法、职权性立法和授权立法。
(1)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律规范的秩序和步骤。不象国家立法程序那么复杂,比较简便灵活。根据《立法法》第57—— 62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①规划、立项和起草。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具有指导性的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乃至十年规划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立法法》第5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相应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也应由部门组织起草。“组织起草”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②论证和听证。“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是强制性的,必须遵循。
③审查和修改。根据《立法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内容见教材)
④审议和通过。行政法规起草、审议之后,就进入正式会议审议的阶段,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决策,不是由首长个人说了算,而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⑤签署和公布。行政法规审议通过后要“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⑥备案和接受审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其他所有的法规、条例和规章都“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送有关机构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接受审查,如果不适当可以撤销;部门规章的撤销由国务院审议决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第一, 我国立法机构在***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第四, 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