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消费退款法律
服务类消费退款法律具体如下:服务类别指出某一个终端可以有权使用的某几类服务性能或指出终端在发话或受话时所应给予的特殊处理,服务类别用来区别许多不同的特性。这些特性可分为两大类:属操作管理方面的特性,以及与电话用户有关的特性,操作管理类别主要与呼叫路由,记帐以及网路管理有关。用户类别则是在系统内自行选择的特性,通常是另行收费的。
1、服务是指履行职务,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也指任职,服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为消费者直接或凭借某种工具、设备、设施和媒体等所做的工作或进行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向消费者个人或企业提供的,旨在满足对方某种特定需求的一种活动和好处,其生产可能与物质产品有关,也可能无关,是对其他经济单位的个人、商品或服务增加价值,并主要以活动形式表现的使用价值或效用;
2、消费是人类通过消费品满足自身欲望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说来,消费包括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的原因、消费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的方式、影响消费者选择的有关因素,在经济学中,消费是指家庭除购买新住房之外用于物品与劳务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