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监管机构在实施制裁合规处罚的主要原则
(一)美国出口管制介绍
美国出口管制是美国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建立的一系列审查、限制和控制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维护本国安全、外交和经济利益,包括军品管制和军民两用物项管制两个体系。
1、军品管制
军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由《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及其施行条例《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构成。军品管制是美国政府针对用于军事或防务目的的装备、专用物项和技术(以下简称“军品”)的出口管制。
目前美国军品管制由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负责。ITAR规定有关出口、再出口或转移军品,将军事技术数据发布给外国人,国防服务活动,以及涉及禁止国家和不合格主体的活动都需受到管制。美国国防部的国防贸易管制局(DDTC)通过军品管制清单(USML)规定具体受管制的军品目录,主要包括航空器、战舰、导弹、枪支等产品。这些产品一般与大多数企业并不相关,仅适用于与军品相关的企业。ITAR不仅适用于美国实体,也要求非美国实体也不得直接协助或利用美国实体从事违反出口管制的活动,否则会受到处罚。
2、军民两用物项管制
美国军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主要由《出口管理法》(已失效,EAA)、《出口管制条例》(EAR)构成。EAR适用于出口、再出口和“视为”出口或再出口“受EAR管辖”的商业或两用商品、软件以及技术(以下统称“产品”)。
目前EAR主要从产品、国家、主体和用途四个方面实施出口管制。[1]“受EAR管辖”的产品不仅包括所有位于或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还包括含有超过特定比例的受控美国来源成分的非美国产品,以及直接采用美国技术或软件生产的“直接产品”。
EAR通过许可证制度对受控产品出口至各国实施管制。BIS管理的“商业控制清单”(CCL)规定了每个受管控产品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根据某物项的ECCN可以确定其“受控原因”,将受控原因与“商业国家图表”(CCC)进行交叉比对后,即可确定该物项出口至某国家是否需要许可申请。特定物项的ECCN通常会指出所适用的许可证例外。除一般国家许可限制外,EAR还禁止向全面禁运国家或地区出口或者再出口任何受控物项,包括伊朗、朝鲜、叙利亚、古巴、克里米亚地区。
针对实体而言,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EAR禁止任何人向拒绝人员清单(Denied Persons List)、实体清单、未验证清单(UnverifiedList)的实体或个人出口或者再出口任何“受EAR管辖”的产品。
此外,EAR还限制出口、再出口任何与禁止最终用途相关的物项,例如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化学和生物用途以及海上核驱动。EAR禁止某些受控物项[2]在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完全或部分地用于“军事最终用途”,或者出口、再出口特定受控物项[3]至俄罗斯、委内瑞拉“军事最终用户”。一般针对上述事项的许可申请适用“推定拒绝”,并且不适用许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