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成立的三个必要条件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人的设立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只有满足条件的才可以设立公司法人,对于法人的设立条件,法律一般都会直接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如下:

(一)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表明我国法人的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不论何种团体或组织取得何种类型的法人资格,均须存在法律依据:,即团体人格法定原则。

依法成立,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法人是宪法中结社自由的体现,而依法成立的核心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实现对法人的监管。法人成立的问题,涉及到结社自由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平衡,故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调整,则不能任由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进行规定。

(二)法人成立的四个基本要件,即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

(1)自己的名称。

为了明确交易对象和方便国家对法人的监管,法律要求法人实行“显明主义”,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必须具备自己的名称。法人设立原则上可以自由选择法人名称,但法律对法人命名进行适当干预。法人对自己的名称具有专有权。

一般而言,法人名称具有以下限制:其一,名称单一。一个法人仅能使用一个名称。其二,警示原则,如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或存在有限公司字样,禁止非法人组织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三,要素限定。企业名称须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经营名称、组织形式等要素依次组成。其四,公序良俗原则。法人所取名称不得有损国家、社会公***利益、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不得包含政党、党政机关名称等。

(2)组织机构。

我国法人概念采取“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以法人的组织机构为法人的实在基础。为形成并贯彻法人的独立意思,法人须有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与监督机关。

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团体意志的机构,如股东大会、会员大会等。对无意思机关的财团法人,其意思由捐助章程形成。

执行机关,即执行意思法人机关的意思及意思机关的决议,对内管理法人内部所发生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机关。

监督机关,监督机关以监督执行机关的具体活动为已任。

(3)住所。

法人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它是法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地点,也是债务履行、诉讼管辖以及清算的地点。为确定与法人有关的民事关系及法律事实的空间要素,法律确定某一固定地点为法人的所在,即为法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营利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其住所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财产和经费。

财产主要是针对营利法人而言的,而经费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法人的要求。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殊的公司类型,如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对其注册资本还有具体要求。

(三)许可主义的法人设立方式。

所谓许可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尚须经过主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成立。即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法人设立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凡须经过批准才能成立法人的,都须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