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的对比

和世界上许多民族一样,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独立战争”。但与众不同的是,胜利后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起他们的联邦政府,那些手握兵权功勋卓著的将帅们也没有趁机登上王位。也就是说,他们打下了江山,却没有去坐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样一哄而散,解甲归田。战争胜利4年后,即1787年,美国各州的代表才被迫重新坐到一起,讨论起草一个宪法。又过了两年,即1789年,宪法才被通过,联邦政府才开始工作,美国人民也才选出他们的第一届总统华盛顿。直到这时,一个在我们看来“像模像样”的国家才算是真正建立起来了。

然而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十三年前,即1776年的7月4日。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这时,为期八年的“美国革命”才刚刚开始一年。那时的美国,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更没有一个像模像样的政府,当然也没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而只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美国理想”。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建国了。于是,美国的建国过程竟是这样: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一种精神,然后有宪法,最后有政府和总统。

《独立宣言》出于杰弗逊的手笔,它不但体现了他个人的民主思想,而且也反映了北美广大人民的内心愿望。

《独立宣言》***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陈述了资产阶级的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它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且成立新的政府,而新成立的政府,要奠基于这样的原则上,以这样的形式组成它的权力,以期它最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幸福。……”这就是说,在人类中间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就有理由把它推翻。

第二部分列举了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压迫北美人民的种种事实,并且说明这种压迫就是侵犯了北美人民的基本权利。

从以上两个部分很自然地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北美人民应该推翻英国国王在北美的殖民统治,北美应该独立。这个结论构成了第三部分的内容。

这样,宣言根据理论和事实说明美国宣布独立是理所当然的,是合乎天理人情的。这是宣言的中心思想。

同时,作者还在这篇宣言中阐明了美国作为新生国家立国理论基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原则。第一,关于平等的理论。作者认为平等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政治平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管理。二是经济上的平等。他主张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小农社会。这是针对殖民地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而提出的,虽有某些幻想成份,但是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第二,自然权利学说。即人一生下来就应该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不是创世主或权威的恩赐,而是大自然所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割让的。这种学说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从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存在的基础。杰弗逊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用“追求幸福”去代替“财产权利”作为人们的自然权利。这是现代政治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因为它打破了否定现世生活而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或天堂的中世纪宗教观念。他指出人不是为受苦而活着,追求幸福是人人都应享受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而促进人民的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的。第三,人民主权学说。杰弗逊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是服从人民意志的,是为了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的。第四,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杰弗逊以自然权利论和人民主权论为基础,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一旦政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人民权利,并成为祸国秧民的压迫者且不可救药时,人民就有权利举行革命或起义来推翻它,不管这个政府是封建专制的还是曾经是民主的。

《独立宣言》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文件。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人民的权利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它比法国的《人权宣言》早13年,所以马克思称它是“第一个人权宣言”。但是必须看到;它所阐明的自由平等原则,只停留在字面上,在资产阶级社会它只能成为资产阶级的护身符。《独立宣言》的发表,大大地鼓舞了北美人民的革命斗志,成为北美人民争取独立的旗帜。在它的激励下,人民斗志昂扬地走上战场,为实现独立的伟大目标而战斗。

1787年5月25日,亦即把谢斯起义镇压下去不久,就在费城召开了一个制定宪法的会议,这个会议一直开到9月17日。出席会议的代表有55人,其中大部分是保守派,为首者是汉米尔顿。只有3个民主派代表,那就是富兰克林、梅逊和路德·马丁。

在会议上,代表们唇枪舌剑,争论得异常激烈。争论主要是围绕大小州之间的矛盾和南北方之间的矛盾展开的。大小州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以弗吉尼亚为首的大州主张各州国会代表人数应与该州人口成正比例。人口少的小州代表坚决反对这个主张。新泽西州要求各州代表名额相等。南北方之间的争论反映了南方奴隶主和北方资产阶级的利益之争。南方代表主张:在产生代表时,黑奴人口应该计算在内,为的是保证南方在国会中有更多的代表;但在纳税时黑奴就不应该计算在人口之内,为的是少交税款。北方代表则持相反的态度。他们主张在纳税时黑人应计算在人口之内,在产生代表时则不应该计算在人口之内。此外,南北方在关税及奴隶贸易问题上也针锋相对:南方诸州反对国会有征收关税的权力;北方则要求禁止输入奴隶。双方各不相让,南方以退出邦联相威胁。

但是,与会代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意见几乎完全一致。第一,与会者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比较强有力的政府,以便有力量偿还公债、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反抗,有权力征税及调整对外贸易及州际贸易。第二,大多数与会者在反民主反人民方面也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民主是危险的,必须加强中央权力来抵销州宪法中的民主成份。格利声称:国家所蒙受的不幸都来自“过度的民主”。一些代表的发言,明显地暴露出对人民的仇视。汉米尔顿声称:“一切社会都分为少数人和多数人。前者是富裕的,出身名门的;后者是人民群众,他们很少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有人甚至公然要求建立君主制 。狄金森称 :“ 一个有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之 —……从来就没有任何***和制度带来同样的好处”。这些人想拥戴华盛顿为国王。但是华盛顿拒绝接受,他坚决反对恢复君主政体,因为他经过长期反英斗争,从内心里仇视君主制。而且他也认识到君主制违反历史潮流,不得人心。

会议最后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以代替《邦联条例》。这部新宪法使得保守派如愿以偿,因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第一,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它获得如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及外交政策、决定对外和战、管理邮政及对外贸易等等。联邦政府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

第二,国家元首为总统,他拥有很大的权力,不但享有行政大权,而且还有对于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更重要的是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他和他的内阁不向国会负责,国会的不信任票不能促成总统及其内阁辞职。总统是选民间接选出,就是说,先由各州选出复选人,其人数与该州出席国会的议员人数相等,然后再由复选人选举总统。总统可以连选连任,宪法没有限制他的任职届数。无怪乎杰弗逊称美国总统制为君主制的“新版”。加强总统权力的目的是昭然若揭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和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宪法还特别规定:总统在各州的请求下,可以派军队到各州去镇压叛乱。

第三,国会由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派2名,任期 6年,每 2年改选 1/3。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州所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的人口成正比例,众议员任期为2年。法律只要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但是一切征税法案均应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直接向国民征税,包括关税及国产税。国会有权调整国外及州际贸易,这样就可以清除州际关税壁垒,从而有利于创立一个全国性的市场。国会也有无限权力征兵,也有权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这样一来就可以镇压任何地方的人民起义。

第四,设置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其任职是终身的。最高法院对于在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下面发生的一切案件都可以行使最高审判权。最高法院还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如果它认为某些法律或条约违反宪法精神时,可以宣布其无效。不过,联邦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最高法院享有这个权力,只是在1803年(当时约翰·马歇尔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后,最高法院才篡夺了这个权力。

第五,实行三权分立。如查尔斯·比尔德所指出的,制定宪法的保守派为了抵销人民群众及民主力量对政府的影响,在宪法上设置了重重障碍。鉴于州宪法所确立的州议会权力至上,容易造成“过度的民主”,对上层有产集团不利,因此便在联邦宪法中贯穿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来消弭人民群众对联邦政府发生的影响。他们知道,在联邦政府机构中,唯有国会的众院议员是各州选民直接选出的,因此群众对于众议院的影响,是在意料之中的。在这个情况下,为了限制众议院的权力,他们便在众议院上面设置了参议院以便减少人民对于政府的影响,因为参议院是各州立法会议选出的,距离人民更远一些。尽管如此,保守派还不放心,他们害怕万一人民对国会发生影响,于是又设置拥有大权的总统,以图抑制国会的权力——他有否决国会立法的权力。对于国会及总统还不放心,还担心它们受到选民的影响(因为国会和总统都是选举产生,尽管有的是间接选举),保守派又设置一个最高法院,企图用它去钳制国会及总统的行动。孟德斯鸠之提倡“三权分立”原则,目的在于限制君权,而现在美国保守派之在联邦宪法中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都是为了限制人民的权力。

当然这个“三权分立”原则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相互牵制、相互均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流于专权。如上所述,固然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限制国会及总统的权力,但是反过来,国会也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参议院甚至有弹刻总统及审判总统的权力;总统及参议院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方面的决定权,也可以对法官起制约作用。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这种互相制约、均衡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现独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

需要指出的是,联邦宪法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来提。

这样,联邦宪法所确立的全国政府,既可以有力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及限制人民和民主力量的影响,又可以满足保守派所代表的各个经济集团的经济要求。因此,联邦宪法的制定不能不说是保守派对民主派的胜利。

然而这部宪法并不是象比尔德派历史家所说的那样,是一部仅仅有利于这几个经济集团的所谓“经济的文件”。它也反映了全民族的利益。因为它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它用一个名符其实的国家去代替《邦联条例》下面的一个松散的、众多的主权国家之间的联盟,这一方面有利于一个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使得这个新国家有可能维持足够的权威和足够的军队,以对付英国和西班牙的威胁。仅仅这一点,这部宪法就是一个进步性的文件。

而且,这部宪法也包涵了许多民主因素。

(1)确立了***和制。首先宣布***和制的是各州,州的这个行动得到联邦宪法的认可。可以说,美国是近代史上全世界第一个在幅员广阔的土地上建立***和制的国家。这个事实驳倒了孟德斯鸠关于在幅员广阔的国家不可能建立***和制的观点。其实,***和制在美国的建立也良非偶然,因为***和主义在北美比在欧洲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和主义传统在殖民地上始终是强大的,移居到这些殖民地上的大多数人是同情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产生的英吉利***和国的宗教不同意见者。而且北美的政治制度一开始就在事实上接近***和主义,特别是新英格兰的清教徒社会的政治制度。

(2)实行民选政府制度。国会是选举产生,总统也是选举产生——至少在形式上把资产阶级革命家所标榜的关于政府应该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上的理论付诸实施。这也在全世界上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3)宪法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机,及文官政府控制军事大权的原则。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可以避免出现军事独裁或军事政变。

(4)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这体现了杰弗逊的思想。杰弗逊认为死人不应该统治活人,上一代人所制定的宪法不应该束缚下一代人,下一代人必须结合当代的实际对宪法作必要的修改。

《联邦宪法》之所以具有上述一系列民主成份,也是不难理解的。第一,尽管制定宪法的大多数人与各种经济集团有联系,但是他们并不象比尔德所理解的那样个个都是斤斤计较本集团及个人利益的自私的“斗筲小人”,在他们中间不乏有文化素养的、有开明的政治头脑的、识大体的为国为民的人物。虽然他们也关心本集团本阶级的物质利益,也多半热衷于当官掌权,但是他们也不能不关心整个国家的命运、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安宁、国家的长治久安及国防的安全。而且他们中间有许多人毕竟是革命领袖,是为国家民族的自由而奋斗的领头人,还保留着一些革命锐气,他们是可以突破狭隘的个人打算的。第二,他们中间大多数人是久经磨练的政客,他们认识到,如果不把人民在这次革命中所争取到的果实中的大部分保留下来,如果不向人民让步,势必激起新的人民暴动。

这样说来,《联邦宪法》是保守派向民主派妥协的产物,它调和了这两派的矛盾。

《联邦宪法》也调和了以下三组矛盾。

第一,调和了中央集权派与地方自治派之间的矛盾。弗吉尼亚的麦迪逊是中央集权派的代表人物,他在制宪会议上,开始时曾坚持这个立场。他主张中央政府应该对地方政府行使绝对的控制权,他认为这样一来就“会实现国家政权的稳定,建立更好的秩序和各州之间的关系和谐”。民主派一般反对中央集权,他们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持各州的权力。

但是制宪会议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妥协。最后通过的《联邦宪法》固然比起《邦联条例》来说大大加强了中央的权力,但是它并未建立中央集权的体制,它把相当多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换言之,它确立了一个联邦制,它既避免了《邦联条例》的极端,又避免了中央集权的弊害,既把各州团结成为一个国家,又保障了地方的一定程度的自治地位,这样就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首创性。在18世纪后半期,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至少是大国)是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个时代环境中,独有美国革命家创造了“联邦制”,这不能不说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第二,它调和了大小州之间的矛盾。它规定:参议院议员名额每州不论大小,均为两名。众议院议员名额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使大小州都享受好处。

第三,各州众议员名额及直接税的数量,都与各州的人口成正比例,其中黑人奴隶人口则按 3/5计算(5名奴隶只等于3个人),这就调和了南北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个“3/5”也给这部宪法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

由此可见,《联邦宪法》是调和了保守派与民主派、中央集权派与地方自治派、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之间的四组矛盾的产物。美国长期比较稳定的秘密就在这里,这说明了宪法制定者的智慧。

宪法颁布后,各州的民主派分子尖锐地反对这部宪法,认为它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太大,扼杀了人民的民主权利。领头反对宪法的是弗吉尼亚的梅逊和亨利。

虽然遭到民主派的反对,宪法终于得到各州的批准。这一方面是由于保守派的宣传及收买起了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保守派向群众保证:一旦宪法得到批准,将把《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加进新宪法中去。

为了履行诺言,保守派占优势的国会于1790年通过了10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了一系列自由: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北美独立战争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次伟大历史事件。从性质上来说,它不但是一次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战争,而且也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即“美国第一次革命”,因为它完成了广泛的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革,从而为美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列宁指出:“现代的文明的美国的历史,是由一次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开始的”。马克思在评价这场革命的国际意义时也说:“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给欧洲中产阶级敲响了警钟”。

领导这次革命的是资产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但是革命的主力军是广大人民群众——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和黑人。正是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战争和改革;才使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

那么,在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国家机构这三个环节之中,哪一个最重要呢?我认为是宪法。因为如果只有独立宣言,美国就永远只是一个理想或理念,不是一个国家;而如果只有政府和总统,则美国未必是美国,没准还会是伊拉克。可以这么说,正是美国人在1787年起草的这部宪法,不但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变成了现实,而且保证了这个现实的国家最大限度地符合《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是要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才能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这个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及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