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

(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

(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

(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 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第四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八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第九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第十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