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什么产生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的职责有:
1、代理 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
代理的重要内容就是围绕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行使及其规制、代理后果的归属而展开的。
从代理权的来源角度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因法定代理同监护制度内容基本重复,故民法上的代理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纠结的就是委托合同(两方当 事人之间的关系)与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关系。
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代理的基本概念
民法典第161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162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经授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
代理法律关系存在三方当事人,三方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
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属于代理权的关系,也即代理人从被代理人那里取得了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2.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对人)之间是代理行为关系,也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 完成某项法律行为,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二人是该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3.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属于代理效果关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之的完成法律行为 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可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
以上三重法律关系,其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三方的基础法律关系。
(二)代理的形式构成要件
1. 代理行为首先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密不可分之处——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具体而言,代理行为就是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完成的双方法律行为,所以代理要远比委托的概念狭窄,根据第919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事务”可以是不归民法调整的人际关系事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详言之:
(1)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不归民法调整诸类行为,比如人际关系行为等,不构成代理。
(2) 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事实行为的,不构成代理。
(3)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的,也不构成代理。
(4)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双方法律行为的,可以成立代理。
(5)受托人所接受的委托事项属于准法律行为的,也可以成立代理。常见的准法律行 为,包括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
(6)人身性质得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