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3、若结算纠纷同时还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一些隐蔽工程已完工而存在质量缺陷,这种涉及质量缺陷的工程往往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法官应当查清事实,如认定存在质量缺陷,则可以通过减少该部分工程款或者由施工方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的方式处理,不宜再委托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费如何收费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zhuan;

(三shu)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