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执法大队执法范围

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工作计划;制定全县农业行政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和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普法培训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负责种植业类农作物种子(含果树、热作)、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村环保能源、民营天然橡胶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3.负责农机类农机安全管理、农机及其零配件管理、农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和年检年审,道路以外农机事故处理的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规费收缴和行政处罚工作。

4.负责市场信息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市场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农村经营管理类农村集体资产、农村财务、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6.负责乡镇企业类的执法检查和对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7.负责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农业投入品市场执法检查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

8.负责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投诉,并做好调查处理结果回复和调解工作。

9.负责执法工作总结和执法统计的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