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幼儿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主要内容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保护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加强安全管理。

社会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司法保护。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