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的效力分歧

有关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1) 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

(2) 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

(3) 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一般来说,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是违法的,不承认其效力。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和荷兰等国,或在立法中,或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禁止或限制法律规避的立场。

关于法律规避是只限于内国法还是包括规避外国法的问题,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本国(亦即法院地国)的法律。例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范故意使塞内加尔家庭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家庭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法国法院早年的判例也确定,规避法国法才构成法律规避,而规避外国法律则不属于此类问题。例如1922年法国最高法院关于佛莱案, 该案当事人佛莱(Ferrai)夫妇为意大利人,为了规避意大利法律中只许别居、不许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两人商定由妻子归化为法国人,并向法国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当时的法国已在法律中取消了限制离婚的规定。法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没有否定女方规避意大利法律的行为,而且依法国冲突规范适用当事人本国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过,不少法国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规避外国法是法律规避。因为规避毕竟是规避,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且,在规避外国法的同时,也规避了内国的冲突规范,因为依内国冲突规范该外国法可能就是本应适用的法律。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为佛莱之妻规避了意大利法律而认为其行为无效。

另一种主张认为,法律规避包括规避本国法律也包括外国法律。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廷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结地法律有效。这是指规避本国法无效。同时,《阿根廷民法典》第1208又条规定:在阿根廷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这是指规避外国法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