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法律问题!!!!

一,张某的做法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张某作为县委书记,越权滥用职权,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乙的债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应该合同还款期限届满时向甲主张债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这样就可以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为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乙知道还款期满甲不偿还借款起开始计算,如果诉讼时效届满,甲就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