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行政复议法 律文书应当加盖合法、有效的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的各类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除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 法规 定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被申请人提出答复等规定情形可以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外,必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可以加盖行政复议专 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但是,不能以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 构印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办公机构印章代替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制 作、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法函[2021]31号文 件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制作、使用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 使用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