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问题:a丢了新买的相机,被b捡到,卖给了二手市场,c从市场上买了这个相机。
c能主张相机的所有权,因为他多半有收据之类的证明自己是通过正当的二手交易获得的相机。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a需要证明相机是被b捡取,而不是卖给的b,有这个证明么?我觉得这个证明不好拿啊。如果无法证明,那么a凭啥主张这个相机的所有权?就凭自己手上的发票?那只能证明这个相机“曾经”属于a,至于为什么现在不在a手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啊。
所以我觉得从法律角度来说,a根本没法主张自己的所有权,也就是说c不“归还”相机是本分,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如果a给予一定的补偿,c当然可以考虑把相机给a,这其实是类似二手交易的范畴了。
如果能找到b,那么就可以按照拾取遗失物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b对相机是没有处分权的,他把相机卖给c属于侵权行为,a有权向b要求民事赔偿。并且找到b以后也就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c手上的相机确实是a遗失后购入的,那么a就可以要求c归还相机,但依法,还是必须补足c当初购入所花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