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仲裁费用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并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确定。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开支收取。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25—0.5%交纳。

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 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 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