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征地告知书
(编号:2013080号)
江田镇漳流村、友爱村、江田村、克明村、漳坂村;文武砂镇东海村、东岱村委会:
长乐市外文武垦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新福北路建设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新福北路项目建设。
2、征地位置:江田镇漳流村、友爱村、江田村、克明村、漳坂村;文武砂镇东海村、东岱村(四至范围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该项目总征地面积48.1132公顷(合721.70亩,其中旱地120.93亩、果园150.90亩、林地235.97亩、农村道路14.40亩、坑塘水面97.56亩、设施农用地52.86亩、田坎4.84亩、村庄28.59亩、其它草地4.51亩、河流水面3.34亩、风景及特殊用地0.02亩、内陆滩涂2.66亩、沙地4.98亩、裸地0.14亩);其中:
1.江田镇漳流村土地10.9503公顷(合164.26亩,其中旱地10.72亩、林地120.71亩、农村道路7.62亩、设施农用地25.21亩);
2.江田镇友爱村土地3.8954公顷(合58.43亩,其中旱地1.08亩、果园4.32亩、林地42.83亩、农村道路0.83亩、坑塘水面4.14亩、田坎0.05亩、村庄1.45亩、其它草地3.44亩、内陆滩涂0.29亩);
3.江田镇江田村土地5.8372公顷(合87.56亩,其中旱地9.23亩、果园37.13亩、林地4.64亩、农村道路1.26亩、坑塘水面26.93亩、田坎1.03亩、村庄7.34亩);
4.江田镇克明村土地2.3906公顷(合35.86亩,其中林地0.31亩、农村道路0.26亩、坑塘水面32.21亩、其它草地1.07亩、村庄2.01亩);
5.江田镇漳坂村土地3.6262公顷(合54.39亩,其中旱地5.41亩、林地47.94亩、农村道路0.62亩、田坎0.42亩);
6.文武砂镇东海村土地19.2656公顷(合288.98亩,其中旱地89.32亩、果园100.26亩、林地5.60亩、农村道路3.81亩、坑塘水面33.82亩、设施农用地26.56亩、田坎3.34亩、村庄17.79亩、风景及特殊用地0.02亩、河流水面3.34亩、沙地4.98亩、裸地0.14亩);
7.文武砂镇东岱村土地2.1479公顷(合32.22亩,其中旱地5.17亩、果园9.19亩、林地13.94亩、坑塘水面0.46亩、设施农用地1.09亩、内陆滩涂2.37亩)。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该项目征地包干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赔青费)为每亩旱地3.4320万元,村庄及风景及特殊用地3.3万元,园地2.2万元,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田坎、其它草地、河流水面、内陆滩涂、沙地及裸地2万元;总征地费为1683.9447万元(其中江田镇漳流村343.8710万元、江田镇友爱村121.1556万元、江田镇江田村205.3054万元、江田镇克明村74.3330万元、江田镇漳坂村116.5271万元、文武砂镇东海村749.0712万元、文武砂镇东岱村73.6814万元)。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349号)要求,现就该项目建设用地中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1、请按照长乐市人民政府长政综[2009]151号文件,关于“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内容执行,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参保。在征地告知书公示后,被征地村应根据拟被征地后剩余耕地面积、全村农业人口数量,测算人均耕地面积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根据全村农业人口年龄结构、村民选择参保意愿、村财政情况,拟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该项目根据闽劳社文[2007]349号文件中“养老保障必须暂按每征用一亩耕地三万元的标准进行预留”的要求。
3、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151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项目、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村委会及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长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盖章)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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