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法律分析:1、限定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主体

(1)审判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认为法律规范违反宪法,直接运用该法律进行裁判会侵犯到公民宪法权利时,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2)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涉及的法律规范侵犯其宪法权利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若法院未能采纳其意见,依法作出裁判,当事人在穷尽所有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之后,仍认为宪法权利遭受侵犯,则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

2、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现阶段我国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有权机关作出的决议和命令。但是这些对象并没有进行集中规定,而是散现于法律等规范之中,因此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需要集中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3、合宪性审查程序规范化、具体化

目前我国关于审查程序的规定缺乏严密性,如启动的条件、受理的形式审查、受理程序、审查原则(如公开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决定的形式、决定的效力等,均未有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细化、具体化审查程序,正当的程序是实现实体结果的必要条件。

4、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针对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主要采取的方式为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事先审查是指在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正式生效之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要符合宪法构建的框架要求,也要符合宪法的内在实质精神,事后审查主要是对法律等规范采取备案制度。合宪性审查的方式还应当包括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审查。

5、明确违宪责任

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的责任措施为:不批准违宪法案;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职务。合宪性审查的后果包括合宪和违宪,其中违宪包括立法违宪和适用违宪,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形式。出现违宪情形时,必须开展责任追责,既要及时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也要防止违宪情形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