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宪法相关法有哪些
宪法性法律有三个特点: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不同于宪法惯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根本问题,但不是根本问题的全部,只是某一个或某一方面的根本问题;最后,它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与宪法以外的其它法律相同,没有特别要求。
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它们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但又与其它法律明显不同:宪法性法律是“宪法”法,是“国家”法,是“权力”法和“权利”法。它们通过将宪法内容具体化、程序化来保障宪法。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起到对宪法典的补充作用。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结构中的成文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绝大多数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指导思想的载体。宪法性法律有两种:一种是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另一种则是带有宪法内容而经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或重新进行法律解释的某些政治性文件或国际协议、地区性盟约等。
相关关系
宪法性法律是一群法律,它们有特定内容,自成体系,与其它法律系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有时候它们之间可能出现某种重合(如《集会游行示威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人权法的一支,政府组织法既是宪法性法律,也是行政法的一种),但各子系统之间大致还是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宪法性法律与宪法性习惯、宪法性判例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是相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后者是以习惯和判例的形式表达的;而宪法性法律和其它法律在形式上都是以成文法来表现的,但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有所不同。
“规则化”
1、宪法性法律与所有法律的***同点在于,它们作为宪法的子法都是对宪法的“规则化”。
宪法是原则性的规范,是抽象的;法律是规则性的规范,是具体的。宪法性法律是法律而不是宪法,因此它应该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它们主要是由一些具体的、可直接操作的规则构成,具备法律要件的基本要素,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宪法性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是宪法原则的规则化,是对抽象的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21项职权,但每一项职权都是原则性的,需要分解成一系列具体行为才能真正实现,如“解释宪法”是常务委员会的一项宪法权力,它需要细化为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才能完成:“提出”解释,“讨论”怎么解释,对讨论的结果进行“表决”,最后“宣布”解释。其它如“立法权”、“撤消权”、“任免权”、“决定权”的行使都是由一系列具体行为构成的,都有一套复杂的程序。宪法性法律和所有法律一样,其任务就是要把宪法行为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将其“分化瓦解”再“分而治之”,宪法必须被法律分解后才能实施,这种分解宪法、细化宪法的功能是所有部门法的***同特征。
“规则化”的特征使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成为宪法的子法,而不是宪法本身的一部分,它们都是宪法内容的深化(区别在于是对宪法不同部分的深化)。这使宪法性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处于法律而不是宪法的层次,其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也与法律相同而与宪法有异,它们在形式上与民法或刑法没有明显区别。
“宪法性”
2、宪法性法律与一般法律的不同点在于,它们是“宪法性”的法律。
宪法性法律虽然是法律,但又不是一般的法律,它们与宪法有密切关系,具有某些“宪法”的特点。宪法有很多特点,并不是其所有特点宪法性法律都具备,如果这样宪法性法律就与宪法没有区别了,就等同于宪法了。如上所述,宪法的“原则性”特点就是宪法性法律所不具备的,宪法性法律在这方面具有的是法律(而不是宪法)的规则性特征。无论成文宪法的性质是什么,宪法性法律与其它法律之间都存在着根本区别。宪法性法律是有关成文宪法的法律,因此,它涉及到成文宪法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则以及它们的含义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