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五不烧十不准

法律分析:森林十不准:1、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2、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3、不准在林区吸烟;4、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和使用火铳枪械;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6、不准炼山造林或烧木炭;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10、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森林五不烧:1、未经批准不烧;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5、无人看守不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