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承认一审的认定事实部分就无法改判了吗

二审有新证据。即二审中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应根据新证据依法予以改判。对新证据的理解,通常是在原一审判决送达后新发现的原审举证不能的证据。新证据的质量必须能够有效对抗或否定原证据,也就是说,能证明原判决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确实是错误的。举个例子,最常见的借款合同纠纷。A借钱给B,每次借出10万,只有第一笔钱打了欠条,B至今没有偿还,A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B只需偿还20万,理由是第三笔借款(10万)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借条,B又坚决否认,法官没法判定真实性,只能把举证责任归在A的头上。A不服,二审提交了跟B的一段电话录音作为新证据。原来B在一审胜诉之后过于得意,在跟A通话的时候放松了警惕,承认第三笔借款存在。另外,A拿出了一份ATM机的取款记录,证明借款那天他的确从银行取了10万现金出来。二审法院认为A的新证据足以证明第三笔借款的真实性,于是改判B偿还30万。二、二审在一审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发现主要证据。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二审在发现主要证据并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这里所说的主要证据,通常指的是有关诉讼主体资格和基础法律关系定性等事实的证据。接着说上面的例子,这回换B上诉。B在二审找来了证人C,C出庭作证证明原本这30万是C借给B的,只是委托A把钱交给B。因为A之前欠C30万,所以A把30万给了B之后相当于跟C直接结清了欠账。而B后来已经用一台宝马车作价30万抵给了C,所以三个人之间实际都没有债务了,A是虚假诉讼。法院核查了B和C之间的抵账协议,又把A和C之间旧账的事情询问清楚,发现的确吻合,于是认定一审对基础事实认定不清,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对A进行了罚款和训诫。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错判。这里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指确定案件性质的法律适用错误、引用法条错误以及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等。咱们还用上面的例子,假设这个诉讼发生在2021年,而借款发生在2019年1月份。A拿出的借条上显示借款利息是年化24%,于是一审判决要求B除了偿还借款本金之外还要按照这个利率付给A利息。B不服,上诉了。 B上诉的理由是,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设置了利率保护上限(旧规是24%,新规是4倍LPR)。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另有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所以,一审判决不应当让B承担24%的借款利息,而应当按照4倍LPR计算利息,也就是年化15.4%。二审法院一听就懂了,一审的法官看来是没把文件学透,改判

发回重审和改判,对于一审法院(官)来说都是一种负面评价,直接体现就是对他们的经费、绩效、晋升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一审会追求“息诉服判”,甚至有的法官孜孜不倦地给双方调解,为的就是消除二审的风险。前面说的是笼统的影响,但这两者之间其实还有一些差别。 如果一审判决注定要被推翻,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上下两级法院都会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甚至从上诉人的角度出发,发回重审也通常比改判更有利。 在10年前,就因为二审法院太喜欢发回重审,以至于很多案子往往会经过很多轮发回,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像陀螺一样被抽来抽去,当事人也跟着来回的跑,一个案子拖上几年没结果都很常见。为了整治这种情况,最高院专门在2011年《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 第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为什么发回重审如此被偏爱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的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这里要注意,“错误”是一个带有明确贬义的形容词,而“不清”则更多是中性的描述。当一审判决出现了错误时,改判就意味着纠错,那么一审法院(官)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就比较好理解了。而认定事实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证据造假、虚伪陈述、新证据出现等都可能导致一审法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误判事实。这时候发回重审更多是给了一审法院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新的局势下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实践中,凡是发回重审的案子,一审法院都会组织评查,有时候是交叉评查,有时候是审委会集中评议。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响审判质量的深层次问题。评查的结果最终还会上报给上级法院。评查结果会定性发回重审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当确认法官没有过错时,这个发回重审对一审法院(官)的影响就很小了。 所以,当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出了问题,发回还是改判可左可右时,二审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将案件发回,这样相当于给了一审法院一个面子,在对法官绩效考评时也有了缓冲的余地,同时也给自己省了很多麻烦(不必自己查清事实改判)。再说说为什么发回重审也会被上诉人青睐?上诉成功的结果无外乎发回和改判两种。改判虽然有可能是彻底的翻盘(全赢),但也有可能是部分纠正(各打五十大板),相比起来,后者的可能性或许还更大一些。所以,改判一旦出现部分纠正的结果,上诉人就只能被迫接受,因为二审就是终审,这时所谓的胜利也是惨胜。发回重审就不同了,此时一定会撤销原判决,诉讼状态相当于回到了起点。而且有二审的态度在前,重审的法官会有“前车之鉴”的观感,这时候重审结果出现180度扭转局面的概率会大大增加。而且退一步说,即便重审结果也是部分纠正,那么上诉人还有一次二审的机会,不至于完全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