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一、 股权转让协议 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 股权转让 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 债权债务 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 违约责任 。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 股权转让合同 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股权转让 合同生效 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四、如何界定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1、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 合同无效 ? 《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2、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 公司章程 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 。”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 合同法 》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 转让合同 时就已经生效。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 。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变更的性质与上述类同。 3、 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 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4、“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称为“ 阴阳合同 ”。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另一份是仅仅存在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例如为了规避有关法律 法规 而提交工商登记的“阳合同”,例如为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签订 价格不一致的两份合同。 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股权数量、价格等主要条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但对于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要具体分析。对于为了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中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对于为了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中的“阴合同”,因为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