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由哪些人签名并盖章
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会计法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负责人包括: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在会计法中,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赋予了特定含义。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4.总会计师:会计法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会计法要求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对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问题未作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单位设置了总会计师,无论是依法必须设置,还是单位自行设置,都必须由总会计师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