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原则有哪些?

1.区分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由于周朝宣扬一慎刑”原则,因而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区别。《尚书·康诰》说;“人有小罪,非,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催灾,……时乃不可杀”。这里的非青、青、惟终、非终分别是指故意、过失、惯犯和偶犯。在处刑上,故意和惯犯,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虽大罪亦可减刑。此刑法原则表明了西周刑法打击的重点,同时也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是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的,这说明西周时期在刑法理论上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

2.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所谓“世轻世重”,即刑罚要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取轻重不同的灵活手段。《周礼·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就是说,对于新征服的地区,为收取民心,要用轻刑;对于统治时间较长,治理情况较好的地区,要用中刑;对于不服从统治,犯上作乱较多的地区,要用重刑。西周的统治者已认识到,只有区别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用刑,才能使刑罚镇压更有力。这种思想后来被融人中国传统的政治理论中,对以后各封建王朝影响很大。

3.赦宥原则

西周定罪量刑时体现三赦三宥的原则,体现了矜老、怜幼的宽容。所谓三赦,即“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合愚”。幼弱指七岁以下,老耄指八十岁以上,蠢愚指白痴、这三种人犯罪可以赦免其罪。所谓三宥,即“一曰宥不识,二曰宥过失,三曰宥遗忘”。对此三种情况皆可宽宥原谅。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西周时期为进一步体现慎刑原则,谨慎适用法律,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按《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与罪疑从效相联系的还建立了赎刑制度,因疑而赦,须缴纳木同数量的赎金。

5.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罚”,即实行宽严适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