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原因培训班退款法律规定

个人原因培训班退款法律规定如下:

教育局规定学校退费标准

第一,若因培训机构的原因造成学员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员要求退学、退费,培训机构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

第二,培训机构开课前,学员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培训机构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

第三,签订协议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建议学员保留维权证据。协议中有相关退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以学员和培训机构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对于学员所说并未预约课程或者已取消课程等情况,建议学员在与培训机构交流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材料、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若日后涉及诉讼,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学员在培训机构期间因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上课,申请退费的情况,则一律不予以退还。

第五,培训机构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培训机构收费和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