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以和家人会见吗
如果案件在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侦查期结束后,家属才可以会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 自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 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有权 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 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