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

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

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

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

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

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

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

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

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

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