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我如果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检察院做司法辅助人员,我可以在法院长做而转正吗?

劳务派遣公司向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派遣的司法辅助人员是一种编制外用工的性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临时工”或者“合同工”。

检察院属于国家的公检法系列公务员,目前,国家和各省市都执行的是公务员“凡进必考”的政策,因此。

如果要进入到检察院的正式公务员编制,必须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被正式录用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正式公务员编制。

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指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的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

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

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

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