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狗肉汤的辩论赛反对方观点

原告:狗是人类的朋友,不应该被作为食物来对待

自古以来,狗就是人类最好的朋友。

考古发现可以证明狗在人类历史中出现得非常早,已经有一万多年的历史,也就是在文明出现之前,狗已经成为人类改造自然的帮手,它们理应受到特殊的对待,而不是被当成食物。

被告:狗是人的财产,主人有权处置

你的宠物狗是你的朋友,但也可能是被它咬伤的人的敌人,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体来讲,某一只狗既不算是“人类”的朋

友也不算是“人类”的敌人,它只是具体某个人的财产。虽然狗有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但这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的属性——猪也是有思想和感情的,而且猪在人类历

史中出现得也很早,按理说也是“人类的朋友”,人却照杀不误,爱狗人士多半自己也吃猪肉,更何况,古代人驯养犬类,本来也不仅将其作为助手,同时也作为食

物。反过来,蛇不是“人类的朋友”,但你要在自己的家里饲养和宠爱一条蛇却没人管得着,总之,人有权依照自己的爱好来处置自己的财产,狗主也有权处置自己

的狗。

原告:人无权吃狗

狗只是被人类“作为”财产而已,这本身是很无理的,狗虽然是人类驯养产生,但其基因原型是狼,它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并非是人类生产创造出来的,它是自然的产物,也是独立的存在。

人类喜欢把什么都圈占为自己的财产,其实这种自大心态正在阻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被告:人无权干涉他人吃狗

第一,狗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但吃它的人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狗不是人创造的,其实羊也不是狼创造的,既然狼吃羊是正

常的,那么人吃狗同样是正常的。如果你甚至觉得狼吃羊也是道德问题,那么难道狗创造了肉骨头,羊创造了青草吗?第二,圈占无主之物,是财产的正当来源之

一,狗对于人类来说就是一个无主之物,人类有权占有它,除非它们以人类认可的,符合程序的方式来抗议和反对这一点。

原告:狗不会上诉,不等于我们可以随意对待

狗当然不会上诉和抗议,但如果我们将对方没有上诉能力作为随意对待的理由,那么几百年前的被进行黑奴贸易的黑人奴隶也不具备按照程序进行起诉的能力。

黑人曾经被当成“会说话的工具”,但韦伯福斯法案禁止黑奴贸易却是提升人类文明程度的一大壮举。

被告:禁止吃狗需要***同的价值观基础

韦伯福斯法案的价值基础是基督教认为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无论是它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同承认这一点。但还是在圣

经里面,却说人要治理万物,治理的方式包括牧养,训练,吃肉和剥皮,因此圣经无法为禁止吃狗肉提供证据。当然,佛教认为众生平等,这可以作为禁止吃狗肉的

价值基础,但是无论佛经还是圣经,都已经不是所有人都承认的价值观。爱狗人士需要找到吃狗肉的人也承认的基本理念来反驳吃狗肉,否则他们就只能约束自己,

不能约束别人。

原告:吃狗增加痛苦

这个***同的价值基础早已存在,那就是人类的同情心。

保护动物是为了帮助我们自己,吃狗和虐待动物,会伤害他人的同情心,增加精神上的痛苦,即使在这个过程当中你的精神

不受痛苦,但他人仍然有权要求你停止这些行为。这就好比虽然你对你的身体有绝对的主权,但你不能在公***场合裸露它,因为这导致他人的不适,即使你觉得这样

很享受。

被告:吃狗只增加幸福

就吃狗肉而言,你们说这会增加人类的痛苦,可是我们只看见爱吃狗肉的人在满足口腹之欲以后提升了幸福感,没听说哪个

人因为吃狗肉而导致精神痛苦,神经衰弱,相反这些状况倒是经常发生在保护动物的人身上。可见被增加痛苦是你们自己出了问题。虐待动物和吃狗肉,并不是公开

展示的行为,即使用对方所举出的裸露身体的例子,吃狗肉也只相当于在自己的卧室里裸露身体,如果动物保护人士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一般而言他们就不会看

到虐待猫的照片,如果他们不有组织的进行所谓动物保护,甚至他们都不会知道有一车动物从这里经过。

原告:动物保护是国际惯例

动物福利和动物权利保护,虽然在中国是个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已经司空见惯,有各式各样的动物福利组织和保护动物权利的条款。

在很多国家,虐待和抛弃猫狗都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因此坐牢,例如香港就规定抛弃宠物狗最高可以处以监禁6个月的处罚。

被告:人的权利为中心才是公序良俗

与原告的理解正好相反,任何的动物保护主义立法,仍然是以人的权利为中心的,例如人们为何同情猫狗,却不同情蚂

蚁跟蜈蚣,这无非还是因为猫狗与人在感情上亲近,其次猫狗和人都是哺乳动物,虐待猫狗更容易引起虐待人的联想,而虐待蚂蚁蜈蚣却不会。归根结底,仍是以人

的感受为中心。德国是动物保护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但是法律却强制阉割宠物,这就是以人的需要为中心,嫌恶动物叫春,以及交配以后增加怀孕护理的麻烦,如果

是以动物的权利为中心,难道它们乐意被阉割吗?对抛弃动物者判刑也是为了保护人,在很多国家,被狗咬伤的人都有权要求杀死咬伤自己的狗,甚至咬人的狗必须

被杀死,这也是动物权利在人类权利面前必须让步的最简单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