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的国际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区域法律地位:
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的***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资源
占为己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其上覆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了。
具体作法:凡具有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或由缔约国担保的个人或企业都是“有资格的申请者”
申请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两块具有同样经济价值的“矿址”,并提供该两地的资源数据。管理局将其中一块矿址批准给申请者开发,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该矿址称为合同区;另一块矿址则保留给管理局的企业部开发,或由企业部与某个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发,称为“保留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