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禁止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

公民代理诉讼的法律依据直接源于我国三大诉讼法。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013年1月1日新民诉法修改了,最大的改变就是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需要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期限;

提交被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有的省高级法院,如河南省,还规定须双方签订无偿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