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地质公园作为一类特殊的旅游区,更强调科学性,严格要求,为达成标准,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有关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国家地质公园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地质遗迹资源,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促进地质公园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地质公园是由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区构成。地质公园管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当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申报、审批、规划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地质公园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报批后,由地质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并实施。规划的修改应报原批准单位批准。

规划内容应包括:地质公园概况、规划原则与目标、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研究与普及、宣传推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管理、投资概算、效益评价等。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应该按照地质遗迹的价值与重要性划分为不同功能区域,并按照不同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按照建设规划进行建设,达到相应要求,在被批准后2年内举行揭碑开园仪式。

对于不能按期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可以给予警告,限其在3到6个月内完成。警告期结束后仍然不能举行揭碑开园仪式的,经审议,批准,取消其资格。

地质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一定比例的地质专业人员,在公园规划编制、园区建设、科学普及与研究、宣传等工作发挥作用。

国家地质公园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将上一季度情况列表上报国土资源部,季度报告内容包括:游客数量,经济收入,管理人员情况,博物馆、说明牌建立情况,导游员培训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每年元月5日前把上年度情况作出详细的年终报告,除以上要求的统计数据外,还要有相关的文字说明。世界地质公园每年元月5日前应把相关情况用英文向UNESCO GGN Bureau报送。

地质公园范围内,禁止可能损害地质地貌、破坏地质遗迹完整性的行为。禁止与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和建设方向与要求不协调的工程建设活动,确实不能避开地质公园园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地质遗迹保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动工。

地质公园应编制科学研究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可以从地质公园门票收入、社会各界捐款以及政府部门划拨的保护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科学研究基金,鼓励支持科学研究。

地质公园须建立地质博物馆和室外标示系统,开展科学普及工作。地质公园的导游人员,应经过地学知识的专门培训。

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实行督察员制度。国土资源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家地质公园派出督察员,对国家地质公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世界地质公园由UNESCO派国际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根据各国家地质公园的年度报告、督察员报告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每3年对国家地质公园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3个等级。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国家地质公园,予以奖励。对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国家地质公园,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有严重问题的国家地质公园闭园整顿,直至达标。对于整改不力、已经不能满足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地质遗迹要求的国家地质公园,经国家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报国家地质公园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国家地质公园”称号。

世界地质公园再评估专家组根据UNESCOGGN Bureau所颁布的再评估表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世界地质公园网络的贡献,参加或组织国际性的地质公园会议,会上的活动和论文发表情况,与其他公园的联系和合作关系的建立;管理机构和财务情况,各类人员结构的合理性,财政状况的稳定性(Komoo,2003)。新的政策的制定;地质遗迹保护措施、办法、成绩,各种遗产地(含地质和文化、生物等)保护地的变化路线的开发等;地学旅游市场营销中应用平面媒体、出版物和电子传媒、会议展览及文化艺术活动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对公园进行推介宣传,增加其知名度,完善接待设施,扩大科普范围,提高质量,特别是要广泛征求游客意见,不断改进公园服务工作;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地学旅游带动农林畜牧业、手工业、餐饮服务业、商业等全面发展。拓展市场,增加居民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优化其生活质量和环境(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