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离以身殉法的做法可取吗你是怎样看待的
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史记》则点评得非常精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第一,在面临君命与法律相抵触时,他选择违抗君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在李离看来,法律是高于君命的。自古以来,“君命不可违”是条铁律,为了君王的一句话而死节的“忠臣”实在太多。第二,李离的时代应该是“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但他却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精神来挑战当时的等级特权制度,这说明,在中国古代,其实并不缺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只是到后来没有得到很好的弘扬而已。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来衡量,李离的错判也只是一个过失行为,其责任应该由整个国家机器来承担,就李离个人而言,他道个歉,或者顶多引咎辞职就可以了,但他却选择伏剑而死。这是以一种矫枉过正的方式,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
李离介绍:
李离,春秋时代晋国晋文公(前636—前628)时期的理官,生卒年无从考证。他是迄今为止正史中能够查到的最早的以李为姓的人,却很可惜没有能够在李姓的早期发展史上获得应有的地位。
作为理官,因为听信下属之言而错判了一个死刑案,他为此懊悔不已,伏剑殉法。同样可惜的是,这种“殉法”精神,在后来以“人治”为核心的朝代兴替中几乎无人提及。